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应注意仲裁时效

2024-04-12 15:47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日,董某入职德庆县某房产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入职以来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以转账形式发放。2020年1月15日,德庆县某房产有限公司向董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董某因公司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工资,决定从当日起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关系。

 

董某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申请劳动仲裁,并且主张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这一段时间的二倍工资,但仲裁部门并未支持其要求。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董某与德庆县某房产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间段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但在该时间段,双方处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状态,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某该项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德庆县某房产有限公司仅以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工资为由单方通知董某解除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董某在德庆县某房产有限公司处工作年限(10年7个月)支付11个月工资的二倍作为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一年期间的限制。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二倍工资惩罚,是为了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其性质不同于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董某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就该部分请求申请劳动仲裁,而董某直至2020年1月才就该事项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仲裁期限。因此,劳动者在请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应注意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以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ND

来源:肇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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